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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戰爆發後,美國為防止臺灣落入中共之手,初始設計方案是將臺灣交由聯合國接管。但中共介入韓戰後改變了美國政府的處理態勢,美國政府停止所有要將臺灣事務交由聯合國處理的方案。

1950年9月,美國總統杜魯門派遣杜勒斯推動對日和約相關事宜,中華民國駐美國大使顧維鈞與杜勒斯對日本政府施加壓力,要求日本首相吉田茂與中華民國簽訂和平條約,並且一定要讓中日和約在《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前簽妥。

在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簽訂之前,英國政府希望日本可以自行決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約,但美國以向日本施壓為誘餌,先請中華民國政府自行決定與日本的和約將只適用於任何一方現在與將來「實際控制」下的領土,才分別向英、日兩國施壓,讓日本在多國和約生效前,即開始與中華民國談判雙邊和約。在中日和約談判過程中,因中華民國政府亟需以和約鞏固其中國合法政府的地位,日本乃要求中華民國政府在和約實質內涵上讓步,甚至不惜讓談判破裂;直到多國和約生效前幾個鐘頭,日本才在美國壓力下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雙邊和約。

中華民國外交部表示,《中日和約》主要是為了解決兩國間戰爭狀態之存在而引起之各項問題,其目的主要為:

1. 必須正式終止戰爭狀態,戰爭行為雖已實際結束,而且日本也隨即簽署《降伏文書》,但在形式上仍須有一和約以終止兩國戰爭狀態;

2. 確認戰後雙方關係,如處理領土、戰爭賠償、財產、人民國籍等問題。

1952年4月28日在台北簽字。雙方在臺北賓館舉行簽署儀式,中華民國政府官員及民意代表總共有100多人到場觀禮。葉公超與河田烈兩位全權代表在當日下午分別在《中日和約》正本上簽名。 在「中日和平條約」中表明中華民國放棄要求日本進行戰爭賠款的權力。蔣接見日本締結和平條約全權代表河田烈,寄語日本朝野,共建東亞和平。

臺灣主權歸屬問題 :

和約第二條:「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和約第四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和約第十條:「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英文版:shall be deemed to,即「應視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2010年1月14日,日本駐臺代表今井正表示,日本已於《舊金山和約》放棄臺灣,因而無立場認定臺灣歸屬。

2012年3月9日,日本首相野田佳彥答覆參議員山谷惠里子,稱日本政府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中,業已放棄對臺灣的所有領土權利、權利名義、請求,而臺灣歸屬何國,「日本沒有獨自認定的立場」。

日本於1972年9月29日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代表政府,與之簽訂《中日建交聯合公報》,同時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是中國代表政府。

 

日本外務大臣大平正芳在記者會上表明:「日本政府的見解是,作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結果,《日華和平條約》已失去存在的意義,並宣告結束。」

 

《中日和約》第十條主要是因臺灣及澎湖島的最終領土歸屬還不清楚,一旦《舊金山和約》生效,臺灣籍的人民就會失去日本的國籍,而後處於國籍不明的狀態,處於國籍不明的狀態之下是很不方便的,例如旅行時的護照問題,因此暫時將臺灣及澎湖島的住民都「視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條文使用「視為」(deem)是因為領土問題還沒有最終決定,《中日和約》第十條與臺灣、澎湖的領土主權歸屬問題無關。

 

1952年5月30日,日本眾議院審議《中日和約》時,議員林百郎發問:「……第十條說中華民國國民『視為包括』,說『視為』和說『是國民』有什麼差別?」外務政務次官石原幹市郎答曰:「由於領土還沒有最終的決定,所以此處使用『視為』一詞。」

1954年10月18日,艾森豪在白宮與國務卿杜勒斯的談話中提到,依照對日和平條約,臺灣和澎湖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由於日本沒有作出對中國有利的割讓,法律上它們不在中國領土主權之內。並提到,簽訂了涵蓋臺灣和澎湖的共同防禦條約之後,國民黨中國必須避免在「特許的避難所」(privileged sanctuary)裡發起軍事行動。

 

10月28日,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在給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報告中說:「日本從未把福爾摩沙和澎湖的主權割讓給中國。日本放棄了主權,但讓未來的主權處於未定狀態。因此美國作為日本的主要戰勝國,對這些先前的日本島嶼有尚未處理之權益。」

 

1954年12月1日,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就隔天即將簽署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召開記者會,當記者詢問中國沿海島嶼金門和馬祖的法律地位是否與臺灣和澎湖不同時,杜勒斯說:「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就如我在上一次的記者會中提到的,是由於臺灣和澎湖的主權在法律上從未被決定。這是因為對日和平條約僅涉及日本放棄這些島嶼的主權,但未來的主權沒有被對日和平條約決定,也沒有被中華民國和日本之間的和平條約決定。因此這些島嶼,臺灣和澎湖,其法律地位與一向屬於中國領土的沿海島嶼的法律地位不同。」

 

12月20日,英國外交政務次官羅賓·特頓在國會下議院表示,英國「對臺灣的立場是,日本放棄了其主權,但在我們看來它尚未成為中國的一部份。」

 

1955年1月25日,加拿大外交部長萊斯特·皮爾遜在國會下議院說:「在這個局勢緊張且危險的地區,『臺灣和澎湖』與『國民黨所控制的中國沿海島嶼』之間的地位,我想是可以正確區分的;後者無可爭議地是中國領土的一部份;前者,臺灣和澎湖,在1945年之前的五十年是日本殖民地且在更早之前有過多變的歷史,則不是。……停戰談判不需要涉及爭議領土之最終處置的任何問題。」

 

2月1日,邱吉爾在英國國會下議院說,開羅宣言「只不過是一個共同目的聲明」,又說「對日和約並沒有解決臺灣的主權歸屬問題」。

 

應英國國會議員伊曼紐爾·辛威爾的請求,英國外交大臣安東尼·艾登在1955年2月4日發表了臺灣法律地位之書面答詢,提到:開羅宣言「是表示臺灣應在戰後歸還中國的一個意向聲明。此一歸還,事實上,從未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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