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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憲法法庭裁定,國會調查權等6案19日起暫停生效 8/6開

台灣憲法法庭裁定,國會調查權等6案19日起暫停生效 8/6開

台灣憲法法庭裁定,國會調查權等6案19日起暫停生效 8/6開

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會調查權等擴權法案,民進黨團51位立委、總統賴清德、行政院、監察院認為立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正案相關條文有違憲之虞,均聲請釋憲、暫時處分。其中,憲法法庭今天已就暫時處分的部份做出重大裁定,包括「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部份」、「人事同意權的行使」、調查權的行使」、「舉行聽證會」及刑法藐視國會罪的部份,均因有違憲、侵害人民隱私、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影響甚鉅,均自19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至於違憲法案被暫時停止適用時間,依規定最長為六個月,憲法法庭指出,若有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4項規定的情形時,如本案已經憲法法庭做出裁判、暫時處分裁定後已逾六個月,或因情事變更、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評決裁定撤銷,失其效力。

另憲法法庭就51位立委聲請部份、總統賴清德、行政院和監察院等四個聲請案,予以合併審理,定8月6日在憲法法庭召開全天的言詞辯論庭。

憲法法庭分別說明相關法案有違憲之虞情形指出,在「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此規定是立法院於憲法未有明文規定下,直接在規範自身職權行使之法律中,課予總統義務,要求其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法委員的口頭或書面提問,因此產生其規定是否逾越立法院職權分際而有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之違憲疑義。

在此情形下,總統一旦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恐將引發總統是否須履行此修法條文所課義務的憲政疑義,甚至引發朝野激烈對立與衝突,民主憲政運作的極重要公益將因此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

憲法法庭指出,鑑於總統於立法院集會期間,客觀上均有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的可能,而此重大損害是肇因於此條文的適用,為避免其發生,自有作成暫時處分,暫停本條文適用的迫切必要性與手段上之無可替代性。而且,暫停本條文的適用,除可避免上開憲政疑義與衝突外,亦可維護總統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即總統與立法院各自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使憲法上職權之機會。

憲法法庭指出,「聽取報告與質詢部分」的條文規定,是就立委對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3 條第2 項第1 款所定質詢之權時,對被質詢人課予各種義務及相應法律效果之規定,此條文各項規定間具有體系上之密切關連性,於考量是否暫停其適用時,應為間具有體系上之密切關連性,於考量是否暫停其適用時,應為整體觀察。

憲法法庭認為,綜觀條文各項規定內容,立法者顯係綜觀本條各項規定內容,立法者顯係於規範自身職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之法律中,將憲法增修條文之憲法責任政治規定,立法轉換為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應對立法委員履行之各種具體法律上義務規定,並以裁處罰鍰作為促使義務履行之各種具體法律上義務規定,有違反憲法責任政治原則之疑慮,並有破壞憲法機關間平等相維之憲法精神之虞。

憲法法庭憂心指出,若遽予適用,勢將引發立法院與行政院間之憲政衝突,甚至形成憲政僵局,不利民主憲法院與行政院間之憲政衝突,甚至形成憲政僵局,不利民主憲政之有效運作,從而對憲法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原則等極重要公益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有暫停其適用之急迫必要性與手段上之無可替代性。

在人事同意權之行使部分,憲法法庭認為,相關規定除影響總統依憲法相關規定,就司法院、考試院與監察院等憲法機關及審計長所享有之人事提名權,及總統或行政院院長就相關法律所定人事提名權之有效行使外,其規定內容也足可牽制相關憲法機關、特定行政機關或職務之適時組成及其有效運作,並妨害此等憲法上特別重要公益之實現,足以使該等公益蒙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有暫停其適用的迫切必要性及手段上的無可替代性。

憲法法庭也指出,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的調查權行使部分,有關立法院調查權行使,包括要求提供資料、調閱文件及命相關人員為證言與接受詢問等規定,均為立法院在未有憲法明文下,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的法律中所創設。在形式上與釋字第325、585 及729 號等解釋意旨存有差異,所生違憲疑義可能會進一步引發立法院與其他憲法機關間之權限與功能分配、憲法職權行使之競合等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憲政爭議。

憲法法庭認為,日後一旦本案就相關規定的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認為有理由,則已發生並存續之違憲憲政實際運作,及其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錯誤意涵,乃至已發生之朝野對立等實際憲政衝突,均無從溯及排除而回復既往狀態。而且,相關義務人依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之要求,被迫履行義務,相關文件、資料、檔案、證言與陳述內容等所包括之重要資訊或秘密一旦被迫提供或揭露,往往如覆水難收,對義務人受憲法保障之相關權利,如隱私權、資訊隱私權、保障營業秘密之財產權及不表意自由等,亦將造成不可逆之損害,幾無回復原狀之可能。

有關聽證會的舉行等法案,憲法法庭指出,相關規定適用於「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部分,於委員會舉行聽證會時,明文課予受邀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等法律上義務,是否逾越憲法第67 條第2 項規定之規範意涵,已非無疑。

憲法法庭也認為,相關規定對人民課予提供資料之義務,並未設定資料範圍、得拒絕提供資料之正當事由,及發生爭議時之紛爭解決機制等之規定,對被課予義務之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相關權利,如隱私權、資訊隱私權與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影響至鉅,存有違憲疑義,因此有暫停適用必要。

針對刑法第141條之1的「藐視國會罪」的條文,憲法法庭指出,這是刑法中首度以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之表意行為,作為犯罪行為予以處罰之規定,應該是配合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2項、第9項及第59條之5第5項規定所為刑罰規定。此犯罪之構成,應以上開規定對相關政府官員所課予之陳述義務為前提。考量此刑罰前提所在之規定均已暫停適用,本條刑罰規定如不暫停適用,則因任何人均得以告發犯罪,檢察機關即應依法處理,使得被告發人將因此規定而受犯罪追訴,致蒙受難以回復之程序性重大不利益,故應一併暫停適用。

至於立院職權行使法其餘30多條條文,憲法法庭認為尚無暫停適用的迫切必要性,因此駁回。

另外,憲法法庭也就51位立委聲請部份、總統賴清德、行政院和監察院等四個聲請案,予以合併審理,定8月6日在憲法法庭召開全天的言詞辯論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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