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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一審判7年4個月 內政部:即起停止市長職務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一審判7年4個月 內政部:即起停止市長職務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一審判7年4個月 內政部:即起停止市長職務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台北地方法院於26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內政部26日表示,依法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並自今日起生效。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第82條第2項規定,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因此,內政部依地制法規定,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並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市長職務。

台北地院審理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於立委任內詐領助理加班費46萬餘元案,高虹安被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據了解,《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首長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並於一審被判有罪,將停職改由副市長代理職務。

判決指出,除高虹安被判7年4月,同案遭判刑的還包括國會辦公室前公關主任「公衛文」王郁文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2年、緩刑5年。前行政主任「兔姊」黃惠玟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2年、緩刑5年。前主任陳奐宇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1年,緩刑3年。前法務主任陳昱愷無罪,均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高虹安擔任立委時,按月向永齡基金會收取10萬元經費,每月也領立委薪資高達19萬多元,立院還逐月提供7萬元問政費,其名下存款更達1200萬多元,高卻貪圖小利,以權勢壓榨下屬,配合高浮報助理費與加班費;高還挪用「助理公積金」支付私人開銷的品項,連去髮廊洗頭等費用,都由公積金買單。

北院審理時,5名被告分為「認罪」與「不認罪」兩派,否認犯行的是高虹安、王郁文拒絕認罪,坦承犯行的則有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

北院5月22日辯論終結時,黃惠玟當庭爆料,案件曝光後,高與時任男友李忠庭曾兩度找她見面,要求她說「是樂捐」、「輕描淡寫、不要認帳冊」,但她「吞不下去」而拒絕。

黃還提到,高虹安和李忠庭經常吵架,吵架隔天高就會來問她「零用金有沒有整數?有了就把裝潢費算給李忠庭」,但以零用金的使用情況,根本難以籌齊,她才決定2020年7、8月請長假,期間薪水和加班費分兩次付給李共16萬8千元,高還很高興地到處講「兔姊好好喔,放暑假去了」,吃她豆腐,她每次想到此事,心都很酸。

黃也指出,她在高辦時「做到流汗、被嫌到流涎」,高卻把責任推到她身上,令她懊悔的是前年3月她聽從李忠庭要求,刪除和高的所有對話紀錄。黃說,高先前向法院陳報一堆對話資料,宣稱是在舊電腦找到的,她懇請高公布她與高之間的全部LINE對話紀錄。

高虹安反指若非黃惠玟建議,她壓根不會知道零用金制度,她再三向黃確認合法性,最終基於信賴而同意採行,她的助理都有實際加班,加班時數皆超過每月上限,有資格申報請領加班費,她才核批,有請領真意,沒有虛偽浮報,且也有助理證稱是合意回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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