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交部從11月27日開始,猛烈批判1951年簽署的《舊金山和約》,宣稱它是一份違反《聯合國家宣言》、《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基本原則」的非法文件,說詞引發國際關注。拒絕承認非法無效的《舊金山和約》、宣揚《日中聯合聲明》內文等歷史文件,企圖重塑台灣與沖繩的地位。對於中國政府所展開的一連串歷史戰行徑,絕大多數日本網友並不買單,反而熱烈討論起「《馬關條約》被強制續約」等議題,甚至研究起該如何幫台灣執行「續約辦法」。
《馬關條約》(日語:下関条約)為大清帝國與大日本帝國於1895年4月17日,由清廷派出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李鴻章和欽差全權大臣李經方,及日本內閣總理大臣伊藤博文和外務大臣陸奧宗光等,在山口縣赤間關馬關港(今稱下關港)簽署之和約。
中文條約中首尾與第十一條稱大清帝國,其它條款中均稱中國。
第一條:中國確認朝鮮國為獨立自主國家,朝鮮對中國的朝貢、奉獻、典禮永遠廢止。
第二條:中國將下列地方之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國有物永遠讓與日本。一、遼東半島。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三、澎湖群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三條:兩國各選派官員依據粘附本約之地圖,共同踏勘並確定遼東半島之劃界。
第四條:中國支付日本庫平銀2億兩(約3億日圓)作為軍費賠償。
第五條:中國割讓土地內居民能任聽其遷移界外與變賣資產,唯條約批准2年後該地的居民酌宜視為日本臣民。
第六條:中國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等口岸,及認可日本最惠國待遇。允許日本人在中國通商口岸設立領事館和工廠及輸入各種機器。
第七條:日本在3個月以內撤回中國領土內之日軍。
第八條:中國承認日本佔領山東省威海衛三年,待中國還清賠款後才交還,如果費用支付不全,日軍不撤回,日軍軍費由中國負擔。
第九條:中國對日本人俘虜,不可虐待處刑,也不可對協助日軍的中國人士處刑。
第十條:條約批准日開始,停止交戰。
第十一條:條約由大清皇帝和日本皇帝批准,日本明治28年(1895年)5月8日,清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生效。
由於馬關條約中規定將遼東半島割讓給日本,該約簽署後六天即1895年4月23日受俄國、法國及德國的干涉,稱為三國干涉。同年11月8日,中、日雙方又簽訂了《遼南條約》(《中日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條約》),日本被迫同意歸還遼東半島,但清廷須繳付三千萬兩白銀的「贖遼費」作為補償。
依照該條約,臺灣本島及澎湖之主權被割讓給日本。之後臺澎由日本統治了50年,直至二戰結束始由中華民國政府代表盟軍接收統治,,戰後舊金山和約第二條只有宣示了日本放棄對於台灣和澎湖的主權,形成戰後臺灣地位歸屬未定的問題。
台灣地位未定之說出現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戰後初期,至遲由美國駐台新聞處處長羅伯特·卡度(Robert J. Catto)於1946年提出該論述。美國國務院政策規劃局局長喬治·凱南與副手保羅·尼采、美國國務院特別政治事務辦公室主任迪安·魯斯克等人都在1948年提出過台灣地位未定的議論。1949年3月更有駐日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表示:「在對日和約簽定之前,台灣仍屬於盟軍總部」;同年4月15日,美國國務院新聞事務特別助理麥克德莫特公開表示台灣與戰時的庫頁島一樣,「其最後地位將由一項和約決定」。麥克德莫特之言是美國官方首次公開表明台灣地位未定。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為了堅守西太平洋的反共防線,美國政府一改先前的消極態度—杜魯門於兩天後發表「韓戰聲明」(Korean War Statement),除了宣佈台灣海峽中立化,派遣第七艦隊協防台海外。美國總統杜魯門同時表示:「台灣若遭共產勢力占領,將會對太平洋區域及美國於此區之維和勢力造成直接威脅……台灣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待太平洋地區的安全恢復,以及對日本的和平條約成立,或經過聯合國討論後,再作決定。」此即為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起源。
1951年9月5日,在同盟國為與日本簽訂對日和平條約所召開的舊金山和平會議上,英國代表肯尼斯·楊格發言提及:「該條約也規定日本放棄它對臺灣和澎湖群島的主權。該條約本身並未決定這些島嶼的未來。臺灣的未來曾在開羅宣言中提到,但那個宣言也包含了有關朝鮮的規定以及無侵略和無領土野心的基本原則。在中國以行動展現它接受這些規定與原則之前,要達成臺灣問題之最終解決是很困難的。在適當的時候,一個解決辦法必須以符合聯合國憲章之目的與原則的方式被尋得。然而,在此時延後與日本講和是不對的,因此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在對日和平條約中,臺灣之適當處理方式是條約中僅規定日本放棄主權。」
舊金山和約的目的是解決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投降的政治地位、以及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和約第二條聲明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臺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地的所有權利、權利根據和要求。和約第三條中,日本將會同意美國對於琉球群島等島嶼交付聯合國託管的提議。
日本在和約前言的部分,請求加入聯合國並遵守《聯合國憲章》。隨著這份和約的正式生效,日本結束長達七年的盟軍佔領時期,並恢復正常國家地位。1956年12月12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一致決定向聯合國大會推薦日本為聯合國會員國;12月18日,經聯合國45個成員國提案、51個成員國附署,聯合國接納日本成為第80個會員國。
舊金山和約 :
第2條【領土放棄】
日本政府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對臺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對千島群島、1905年9月5日獲得之庫頁島(南樺太)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947年4月2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託管統治安排。
日本政府放棄因為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活動所衍生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3條【託管統治】
日本政府將會同意美國對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託管統治制度的任何提議。在此提案提出和對此種建議採取肯定措施之前,美國將有權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實施一切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